(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本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
(三)负责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住宅科技信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房产权属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和房籍产权档案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行为的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
(十)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及防灾抢险工作;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修缮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市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十一)加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负责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核准项目资本金;负责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十二)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
(十三)指导全市房地产学会、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