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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草案说明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议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 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对改善城市整体面貌,加快本市经济和社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议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

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对改善城市整体面貌,加快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5年1月6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并于同年3月31日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十三次会议批准后实施。原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整洁、优美,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意识和文明素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促进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扩大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社会参与面。二是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以来,在加大环卫科技含量的基础上,我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有了质的提高和新的突破,全市垃圾处理场、转运台、公厕、垃圾车等得到较大改造。全市已建垃圾转运站69个和流芳、金口、二妃山、北洋桥、岱家山、紫霞观垃圾处理场6个,日处理垃圾量达到5000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1995年的29%提高到现在的65%,环境卫生得到显著改善。全市道路日清扫面积约2500万平方米;有环卫专用车1030辆,其中密闭垃圾运输车431辆,扫道车15辆,从1995年单一的人工清扫实现了机械清扫和人工保洁的混合作业模式,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做到了夜间清扫,白天保洁,生活垃圾的清运做到了日产日清。三是市容环卫法规、规章逐步健全和完善。原条例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又陆续发布了《武汉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武汉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从城市建设发展方面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还比较滞后,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尚不健全;从城市管理角度看,城郊结合部、背街小巷环卫清扫保洁还是薄弱环节,部分区域因责任不清还有卫生死角,需要完善和强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从社会公德水平看,人们维护城市公共环境整洁的意识还不够强,行为上还不够自觉,随地吐痰、乱扔乱丢废弃物等陋习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来改变;从行政许可方面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等,需要清理和规范;从市容环卫执法工作实践看,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搭乱盖以及渣土漏撒、占道经营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需要强化执法手段;从行业管理角度看,需要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容环卫作业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给予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从市容环卫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看,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作了调整,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了有关市容环卫的管理职能,原条例的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需作相应调整。

因此,在充分吸收原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渣土管理、门前三包管理等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重新制定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既十分必要,又十分迫切。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今年(1995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重新制定列为正式立法项目后二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法制办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并邀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法规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指导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通过上网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市民、专家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意见者达2000多人次,共收集意见160多条。吸收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此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听取了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并指导修改,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还召开会议,进一步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据此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经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对《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原条例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市区和建制镇。随着城市的发展,开发区、风景区和独立的工业园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城镇地区,都是按照城市化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的,这些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进行管理。但考虑到农村城市化是一个过程,推行城市化管理应当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他农村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不能完全规定硬性要求。因此,《条例(草案)》将适用的地域范围明确为:“本市市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城镇及其他地区”,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了“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是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

(二)关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规划和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对整个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条例(草案)》在进一步强化原条例关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的同时,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制定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环卫设施、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从规划这个龙头上来规范和提升整个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了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进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环卫作业市场化也作出了规定,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指导,为下一步环卫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和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关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实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前提是必须明确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如编制城市市容环卫专业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作业服务规范,督促、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等。此外,《条例(草案)》还单设专章,明确了社会单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确定了城市道路、居民居住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水域及其岸线、建设工地、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车站和其他各类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并提出了责任要求,即“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无蚊蝇孳生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制止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条例(草案)》规定的责任制度还包括临街单位和经营者应履行保证门前卫生整治、绿化美观、秩序良好的义务。

(四)关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原条例设定的许可,《条例(草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了相应处理: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和国务院公布保留的相关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并对受理、审查、决定等方面予以规范,如设置户外广告,张贴张挂宣传品,占用城市道路,环卫设施拆迁还建,因科研等原因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等;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被取消、而原条例已设置的相关许可事项,相应取消,以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保持一致,如垃圾(粪便)处理厂设置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卫设施配套,道路挖掘施工,机动车辆清洗运营,环卫作业服务单位资质等。

(五)关于行政执法与监督。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权、责一致,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条例(草案)》设了“行政执法与监督”专章,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各类标准和规定的公布,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巡查制的实施,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守,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举报事项的受理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外监督,以促进城管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六)关于法律责任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同时,采取了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适当决定具体处罚。为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条例(草案)》所作的行为规范较多,因之设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较多,并且不同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各不相同,难以集中表述。借鉴外地经验,《条例(草案)》直接把法律责任分解到各相关条款中,这样,有利于广大市民更加直观地了解各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责任的警示作用,也有利于执法人员更加准确地把握处罚规定,从而在行政执法中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条例(草案)》涉及的处罚条款共有20处,比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同类条例要少。另外,为了解决占道经营、流动兜售物品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借鉴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做法,《条例(草案)》设定了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品等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对违章占道、流动兜售的物品和有关工具的暂扣权。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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