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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则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或已在履行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到区、县房地局补办登记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或已在履行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到区、县房地局补办登记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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