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其内容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等),每年初开展政务地理空间信息需求更新和资源登记,定期更新发布《共享目录》,并将该《共享目录》同步推送至“云端武汉·政务”,纳入“云端武汉·政务”的数据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政务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由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更新维护,政务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共享目录》的要求开展动态更新,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应当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及时发布到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更新本部门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同时,应当同步更新其元数据。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组织本部门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时,应当充分利用全市已有的各类共享资源及服务,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生产和建设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应当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发布到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进行资源共享,并由资源提供部门按照《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共享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