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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共享服务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通过武汉市电子政务专网访问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后即可使用该平台提供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要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属于受限共享类数据的,应当按照《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网信办提出使用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通过“云端武汉·政务”提供在线应用、接口开发、服务托管等共享服务方式。各部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通过武汉市电子政务专网访问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后即可使用该平台提供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要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属于受限共享类数据的,应当按照《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网信办提出使用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通过“云端武汉·政务”提供在线应用、接口开发、服务托管等共享服务方式。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当在“云端武汉·政务”的基础上开展专题应用系统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通过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获取的信息服务,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未经资源提供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托自身力量或者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深度开发利用,支撑日常业务管理、跨部门业务协同、领导决策与公众服务等应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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