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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 则

2022/07/166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文物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文物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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