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五)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2、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进行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修改为“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将“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