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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务局信息指南

2022/07/16219 作者:佚名
导读:《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5月17日由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武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5月17日由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武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武汉市水务局领取。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武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信息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两种公开形式。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每天8:30-11:30、14:30-17:30。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法规、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武汉市水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汉口沿江大道211号水务局4楼;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每天9:00-11:00、13:00-16:00;通信地址为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武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我局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发送到市水务局办公室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和电话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处或电话方式,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武汉市水务局监察室投诉。

地址: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沿江大道211号

武汉市水务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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