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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城建与环保委员会就制定《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开展了常委会一审前的有关工作。下面,我将委员会参与立法的工作情况和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委员会就着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根据常委会关于拓宽立法起草渠道,创新立法方式的意见,市水务局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城建与环保委员会就制定《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开展了常委会一审前的有关工作。下面,我将委员会参与立法的工作情况和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委员会就着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根据常委会关于拓宽立法起草渠道,创新立法方式的意见,市水务局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的指导下,委托武汉大学法学院有关专家就条例(草案)的制定进行了研究论证,并起草了条例初稿。专家的立法论证意见和条例初稿为常委会立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委员会积极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条例制定工作纳入2010年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和肖常谷十分重视,就做好条例制定工作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委员会多次到市水务局调研,听取立法准备工作、立法进展和条文起草工作情况介绍,并就论证、起草工作提出了意见。还会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委员会参与了条例制定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及时研究各方对有关条款提出的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后,根据有关领导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委员会又专门进行了研究,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商讨。为了做好常委会审议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具体组织了立法说明会,邀请有关部门就条例制定情况和条款基本内容进行了说明,回答了部分组成人员的询问。9月2日,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就条例(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原则意见

有关数据表明,我国是水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不到世界人均的1/4,全国年缺水总量300~400亿立方米,每年1~3亿亩农田受旱,665座城市中有400余座城市供水不足,其中约有200个城市严重缺水。我市尽管两江交汇,湖泊众多,具有丰富的水资源,但是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和地理区位差异大,既要防洪涝灾害,又要抗旱保生活保生产,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利除弊的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水环境安全面临着威胁。我市既“优”于水又“忧”于水的形势十分严峻。委员们认为,加强水资源保护是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水和谐生态园林城市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民生的重要体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水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既必要又迫切。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在全面总结我市已有的涉水法规立法经验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经验基础上,贯彻国家水资源保护最新要求,借鉴外地好的做法,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是一部具有我市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已经制定的其他6件涉水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市较为全面的涉水法规体系。条例(草案)在三个方面具有我市地方特色:

一是体现了贯彻施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近年来,国家就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就是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的三条“红线”制度:即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这三条“红线”制度都在条例(草案)中得到了体现。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三条“红线”制度,按照有利于水资源保护、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第九条、第十条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对制定产业政策、投资指导目录和发展农业提出了要求。水资源丰富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正确处理好节水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在充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节约用水也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化害为利,充分利用洪水、雨水,做好调蓄和调度是深入做好水资源管理的重大课题,条例(草案)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关于取水管理、地下水管理原来虽有一些规定,但难于操作,条例(草案)对此予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于建设项目施工中抽排地下水,以往没有规定,实践中也难于管理,条例(草案)对此明确予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条例(草案)还作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如关于鼓励再生水回用,关于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关于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

二是体现了切实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管理。关注民生,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是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设专章对此予以规定。如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城乡饮水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水量。就加强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以及启动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就加强农村饮用水的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专门做了具体规定。

三是体现了依法构筑水生态环境。实施水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是建设“两型”社会,开展环境建设的全新工作。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显得尤为必要。条例(草案)用7个条文作出了规定,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规定。就河流生态修复,湖泊整治,港渠治理,塘堰、洼地、沟汊保护,以及水生态修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等都做了规定。总的来看,条例(草案)涵盖较为全面,内容实在,切合我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委员会同意姜铁兵同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立法必要性和有关内容所作的说明,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

三、几条具体意见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完善条款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1、关于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制定条例(草案)重要的上位法依据,建议在第一条的立法依据中明确予以引用。

2、关于第十二条。为使该条“应当保障生产生活用水”的表述与水法规定尽量一致,建议修改为“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我市地表水丰富,地下水作为战略水资源应严格控制、加强保护。要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议对本条中的相应内容予以修改和充实。

3、关于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该款所规定的补偿主体不明。因疏于排水、施工降水对他人生活或者生产造成损失的补偿主体应该是建设单位,建议予以明确。

4、关于第二十六条。建议在“水上运动”之后加上“水上运输”。

5、关于第三十条。水环境保护与水务、环保部门密切相关,相互配合十分重要。实际工作中,尽管水务、环保部门的分工较为明晰,建议在该条中对环保部门的相应职责还是应予明确表述为宜。

有委员指出,有的条款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法律责任中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库、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餐饮经营点,但缺少法律责任,建议增加相应处罚内容。

此外,还有些表述需要酌情修改。如第九条中建议将“产业政策”放在“本市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前较为合适;第十九条中处罚内容宜放在第七章等。

以上意见请连同条例(草案)及其说明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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