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征收与补偿、人民防空、城建档案、管网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运用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以及全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协助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做好全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工作。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五)负责全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屋交易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商品房合同备案及存量房交易网签管理。负责房屋交易核查工作。
(六)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市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的管理。负责全区房产出租、抵押、交换管理,实施房产市场的收费管理。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等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完成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指导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指导开展全区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全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有关房屋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动态跟踪。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十)负责对区内全社会各类房地产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房屋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
(十一)负责室内装饰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十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审核及批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核、下达全区城乡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统筹推进城乡建设。拟订统筹城乡建设政策和基础设施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参与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指导促进行业发展;负责全区建筑业施工企业的从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建筑业协会工作和区属施工企业建筑业产值统计、分析、上报。
(十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负责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和备案工作。
(十六)承担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现场消防技术检查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质量、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消防信息化工作。
(十七)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的报建审批,审核办理项目经理(总监)变更、解锁等工作;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实施行业监管;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投诉;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备案。
(十八)负责辖区房屋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城区管网建设综合协调,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工作。负责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的管理协调工作。
(二十)负责指导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工作。组织技术引进、科技项目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利用。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筑智能化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推进建筑节能的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承担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减排推广应用工作。监督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生产质量和绿色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的综合管理;做好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口疏散计划;督促检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对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征收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对实施征收的项目组织听证、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协调解决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还建、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房产和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对住建系统列入城建档案业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住建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运行管理工作;接收、保管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各种载体的城建档案、资料;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安全保护和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二十五)协调推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设计之都建设。
(二十六)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二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