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职责。
2.增加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职责。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增加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2.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4.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的职责。
5.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
(三)转移和取消的职责
1.将排污费征收的职责转移给地方税务部门承担。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