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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2/07/16195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武汉市环保局编制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旨在对需要获得本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提供帮助。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开范围 武汉市环保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武汉市环保局编制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登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武汉市环保局编制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旨在对需要获得本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提供帮助。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开范围

武汉市环保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武汉市环保局编制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登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阅《目录》的详细内容,也可以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地点设置的触摸屏上进行查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武汉市环保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武汉市环保局办公地点触摸屏上公开、公报和办事窗口公开等形式。公开权利人也可以到本局一楼大厅触摸屏上进行查询,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此外,部分有必要和有条件的环境信息,我局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网上公开的信息为:

1、基础信息类:按层次、结构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

2、环境质量类: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按时序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

4、排污费征收情况:按时序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

5、环境监察执法情况: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

6、突发环境事件: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

7、污染物排放情况: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和办事窗口获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本局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当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受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处理

(一)受理。信函、电报、传真及当面口头申请由武汉市环保局

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环境信息中心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二楼1206室

武汉市环境信息中心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楼1005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审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

申请表》进行审查。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

(三)处理。受理部门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回复。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回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

公开及公开途径、公开信息;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承办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不能在

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重要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公开。

(五)登记。承办部门回复申请人后,应将《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武汉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以及回复意见交受理部门登记。

三、监督和保障

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督部门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汉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四楼1403室

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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