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3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3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将对我市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提供法制保障。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近年来,随着“两型社会”、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以及工业发展“倍增计划”的深入推进,我市电力建设取得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武汉电网累计新建35—220千伏变电站53座、输电线路1227公里,新增主变容量831万千伏安。同时,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力需求不断增长,2012年全社会用电量达到403.26亿千瓦时,日最高用电负荷719.2万千瓦,皆创历史新高,电力系统负荷较重。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不断加大电力建设协调服务力度,加快推进电力建设步伐,电力安全工作总体上保持可控状态。但是,影响电力设施健康发展和供用电安全的干扰因素仍然存在,如:电力布局规划与其他规划衔接不够,电力施工受阻现象比较突出,电力设施盗窃破坏事故频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种树、建房情况比较突出,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执法相对薄弱等等。然而,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要;2011年出台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是站在全省角度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作出规范的,内容比较原则,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为推进我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规定》在加强电力设施与供用电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鉴于电力设施在规划、立项核准、施工建设和后期保护等方面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规定》在总则中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践中,我市已成立市、区级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数个。为全面落实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工作职责,《规定》将供用电秩序维护也纳入领导小组协调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拓展职能,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规定》明确了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与供用电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活动;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规定》对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规定》进一步确立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法定效力,强调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同时,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国土规划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并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中补充完善。
《规定》还对新规划的产业园区、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新(改、扩)建道路、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统筹考虑电力建设用地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电力设施与其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相互妨碍时怎么处理?
《规定》明确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改、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建优先”的原则,由后建设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这样更具有操作性。同时,针对较为普遍的“线树矛盾”,作出如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或者新种植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并不予补偿。
五、在电力设施周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有哪些程序要求?
为预防和减少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的发生,《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当于爆破作业前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吊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持相关资料,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22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六、《规定》从哪些方面对电力企业和用户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义务进行了明确?
《规定》专章就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双方在维护供用电秩序方面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对于电力企业,主要从保障电能质量,提高供电和售后服务水平,引导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等方面作出要求,并对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供用电秩序维护方面作禁止性规定。对于电力用户,要求其增强节能环保意识,采取节电措施,鼓励优化用电方式,依法缴付电费,特别对单位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管理义务作出规范。同时,对于窃电等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作禁止性规定。
七、《规定》对电力行政执法基础薄弱的问题提出了怎样的解决办法?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职责定位侧重于电力运行、调度等方面的宏观管理,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相关行政执法覆盖面广、业务量大、专业性强,限于其机构、人员编制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的配置,无法有效承担起电力行政执法任务,致使相关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因此,为进一步强化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规定》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执法人员的责任、工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