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根据不同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临时组建招标采购工作组。工作组一般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工作组人员构成应合理,一般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技术专家以及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纪委(监察、审计)处、招标办的有关人员组成。技术和经济专家应占工作组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为配合财务处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指导下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及小额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大批量物资设备的招标准备工作,以及采购物资设备的合同签署及验收入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用户单位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需求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费预算,完成设备选型及确定相关技术参数,以及根据授权完成部分小额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各用户单位应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纪检委员以及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组成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组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