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二)依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制定全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转化、推广,管理建设技术引进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四)综合管理建设系统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省、市招标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的标准定额及工程造价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国家、省、市在我区重点工程建设的协作配合工作。
(六)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建设与养护,依法进行市政道路行政管理;负责城区范围内公共绿地的建设与管护,依法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设施、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的灯光设施和住宅小区路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依法进行城市照明行政管理;负责对各镇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夜景灯光的行业管理;受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依法进行全区燃气行业的行政管理;受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委托进行全区园林绿化企业行业管理。
(七)执行国家、省、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性文件;确定我区拆迁实施中介机构准入名单,依法对全区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加强拆迁档案信息化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货币化补偿审核;负责对中心城区安置房、汽车库、三产用房房源的管理;负责行业管理和培训;处理房屋拆迁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
(八)负责全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各镇做好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法受理和办理村镇规划行政许可,对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村镇建设近期发展纲要,明确村镇建设年度计划,指导项目建设,推进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九)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定级、增项初审、申报及年检工作,负责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外来施工企业进区承接工程信用核查工作和企业外出施工手续;负责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十)负责全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等建设中介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引进、研发、运用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抗震审查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全区房地产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及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指导城镇住宅建设。
(十二)负责本地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区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地震应急、地震灾害预测和损失调查评估;开展地震科技合作交流,参与区域地震协作联防。
(十三)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规定的拟定和实施,全区住房保障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危旧房改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实施危旧房改造;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全区房屋产籍档案;负责房产测绘管理;依法管理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归集、管理、使用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备维修基金和住宅区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负责全区房屋安全鉴定、非住宅房屋改造安全审定、住宅房屋改造安全审定、需大修房屋的技术状态评定;负责全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评估管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初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中介经营活动;管理全区直管公房,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
(十四)收集和保管全区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对城镇档案的形成、管理和利用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服务和城建档案研究工作。
(十五)制订、落实、检查本系统党建工作计划,指导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承担本系统干部考察、考核等业务工作;负责本行业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老干部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负责办理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职称评聘、技工考评和军队转复人员的安置接收工作;负责职工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各类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执业资格报名工作;负责系统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