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确保地震应急能协调、有序和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毕节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 属地为主,就地处置。在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行署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地震应急,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工作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地、县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协同行动、形成合力,采取紧急措施扎实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 救人为先,突出重点。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应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当地驻军、武警和消防部队及志愿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受灾人员优先抢救,并结合灾情再行部署其他救援工作。
—— 广泛参与,科学决策。地震应急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驻毕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同时要切实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区上年生产总值1%的大于6.5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也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6.0~6.5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也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5.0~6.0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也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4.7~5.0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也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