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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介

2022/07/1689 作者:佚名
导读: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需由行署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地区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地区行署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进处置。

出现超出行署处置能力的,需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大型地质灾害时,由行署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进行处置。

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行署专员

副指挥长:行署副专员

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区经贸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公安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建设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公路局、地区煤炭局、地区水利局、地区水文局、地区农业局、地区林业局、地区商务局、地区卫生局、地区畜牧兽医局、地区审计局、地区广电局、地区统计局、地区粮食局、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地区电力公司、地区气象局、地区安监局、地区电信局、毕节移动通讯公司、毕节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灾办。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地灾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监测、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域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防护区,由各县市区、乡(镇)、村负责巡视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内容及方法;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监测。

3.2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水文、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地有关部门、县市区、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3.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3.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乡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3.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防汛、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3.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4.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个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地区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4.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死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禁止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4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险情和灾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展开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省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地区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省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地区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和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行署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和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由地区应急机构争取省级应急机构的帮助。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和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行署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宣布结束。

6、 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6.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迅速调集部队或者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建设局:督促、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及在建工程的规范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督促灾区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加强对供水设施的防护、巡查和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供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

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教育局:督促、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和复课的决定;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6.2 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聘请有关技术人员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难进一步发展。

水文局、水利局:负责汛情的监测,通报汛情动态。

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点地区未来3天内的降水、天气状况等气象要素做出预报并及时通报。

6.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经贸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其他部门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武警支队: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局、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电信公司、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电力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

灾区政府: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时报送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折、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行署,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预算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民政局:负责做好省级、地级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8 次生灾害防范

武警、消防支队、计划发展局、经贸局、安监局、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的扩大。

6.9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7、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计划发展局做好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行署和地区国土资源局。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8、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级经贸局:负责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8.2 通信与信息传递

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救灾知识的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与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8.4 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灾办备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行署批准。

10、责任与奖惩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 名词述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毕节地区200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毕署办通〔2005〕20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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