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投资资金、省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
三、使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项目行政责任人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保质保量完成,对项目工程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使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资金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及时足额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规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已经批复的项目筹资方案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杜绝不合理开支,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防止资金损失浪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项目支出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必须按项目进度,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无须项目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要有项目行政责任人和财政、审计相关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该项目的行政责任人审批,方能支付项目资金;
九、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库〔2009〕1号)的要求做好拨付管理工作。
十一、要切实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检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下达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十二、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十三、相关的职能部门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拨、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涉及民生等重点事项的监督。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