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