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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不依据本规定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工作管理混乱,考试工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 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不依据本规定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工作管理混乱,考试工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 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试公正性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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