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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验收程序。 1.组织验收单位成立由五名(含五名)以上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验收; 2.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及答疑、组织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 3.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项目的验收专家组。 第十条 验收审查内容 1.立项程序核查。按照前期工作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和计划下达等文件进行核查。 2.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审查。根据批准的项目任

第九条 验收程序。

1.组织验收单位成立由五名(含五名)以上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验收;

2.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及答疑、组织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

3.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项目的验收专家组。

第十条 验收审查内容

1.立项程序核查。按照前期工作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和计划下达等文件进行核查。

2.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审查。根据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要求,对专题的研究工作内容、技术路线进行核查。

3.研究成果审查。参考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专题研究的任务和要求,针对项目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

4.项目经费使用核查。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及有关文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5. 在对立项、技术路线、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审查)后,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及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熟悉验收项目的专业领域,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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