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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第三章 审计权限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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