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活动。设备制造监理是指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全过程的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备是指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科研等项目所需的设备。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的大中型设备,必须实行设备制造监理,小型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行设备制造监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水利部和有关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三、工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和设备制造监理合同。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