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0.2分/次;
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
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
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
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
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
(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