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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六章 "黑名单"管理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十九条 "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3年。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在公开期限内列入"黑名单"2次及以上的,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条 "黑名单"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资格证号、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公开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 "黑名单"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移出"黑名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移出"黑名单"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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