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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七章 信用信息应用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且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享受以下一项或多项激励或褒扬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且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享受以下一项或多项激励或褒扬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

(二)在招标过程中,可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鼓励,可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三)在资质管理中,可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四)在日常监管中,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

(六)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

(七)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可设置加分项;

(八)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中,可作为重要依据;

(九)在各级监管平台和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可树立诚信典型,并大力推介。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资质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三)在招标过程中,可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工程预付款比例等;

(四)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相关资质;对其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关资质建议;

(二)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

(三)依法限制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等活动;

(四)不得作为水利相关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五)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不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已取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六)不得被评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七)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八)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水利基础设施特 许经营;

(九)依法限制水利建设市场相关建设手续办理;

(十)依法限制取得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等相关执业资格;

(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

前款规定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计入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惩戒措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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