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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第九章 附 则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二条 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分别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同时废止。2100433B

第四十二条 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分别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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