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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公文管理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该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五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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