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河治理工程是指中央安排投资计划治理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各地应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建设目标,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的总体目标是:当年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
第四条 江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原则上以省为单元将一条河流作为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于跨界河流以及水事问题敏感的省界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其他江河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地方审批,对于涉及省际关系的治理项目,在地方审批前原则上应经过流域机构审核。
第五条 各地应放开勘测设计市场,积极引入本地区以外的勘测设计单位,参加江河治理工程设计工作,通过有序竞争,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提高设计工作质量。
第六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再列入当年中央投资计划。
第七条 各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江河治理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选择前期工作扎实、配套资金落实、建设实施条件好的项目安排投资,保证当年投资能够当年基本完成。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周期,续建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新开工项目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尽快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合同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有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可以省为单元一条河流由一个项目法人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水利建设任务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或单位,可对具备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实行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江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情况及招标内容,招标文件分别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各地应科学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通过优化招标投标工作安排,缩短招标投标工作周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于初步设计已经审批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可在投资计划下达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一次性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减少分年度招标投标。
江河治理工程应大力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选择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整个项目或整条河流的设计、施工任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周期,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对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商有关部门取消地方实施的标前审计、招标限价评审等招标投标前置审批程序。应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逐月明确工作任务。项目法人要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对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目标,逐月分析建设进度情况,对于建设进度滞后的,要及时采取加快建设进度的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压茬推进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以及移民安置等各环节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为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江河治理工程主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后15日内,项目法人应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江河治理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总责,各地要加大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做好年度投资缺口分析和利用过桥贷款的具体方案,及早落实年度配套资金,保证江河治理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江河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快实施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江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江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江河治理工程的督导检查工作,合理划分监督检查事权,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督促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行月调度,对照年度实施方案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程建设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的省份,水利部将及时进行约谈和专项督办,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调度情况,商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