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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五章 培训登记

2022/07/1621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相应登记。培训登记分为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培训登记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条 培训证书由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发放和审核。国家公务员和按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他干部发放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人手一册,个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习考核登记表》由水

第十九条 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相应登记。培训登记分为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培训登记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条 培训证书由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发放和审核。国家公务员和按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他干部发放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人手一册,个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习考核登记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由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以及学习考核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是水利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参加培训的有效凭证,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证书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的管理。对证书和登记表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以及篡改登记内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以及定点培训机构主办或承办经批准面向水利行业举办的培训班,可以向水利部直属系统以外的学员颁发《水利行业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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