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缺一不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在作好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规程,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其中房建和测船建造项目可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根据有关的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第十七条 建立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报告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计划主管单位将根据项目的成熟情况有选择的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继续完善,建立项目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