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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核减投资,直至停止该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管理办法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水文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办法解释权属水利部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