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乱收费、乱摊派;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截流、转移、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预算外收入项目和罚没的票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其他收入是否依法计缴各项税款;预算外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资金拨付审计。审计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是否根据投资计划与批复的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有关支付程序和手续申请领拨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是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管理级次、用款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款项,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是否存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是否存在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预算经费问题。
(二)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各项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是否存在相互挤占、挪用或改变支出用途,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
(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和损失浪费;项目支出有无用于基本支出;是否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列支;项目的变更、调整或终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管理是否建立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制度,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第二十条 绩效审计。审计单位经费的使用效益。经费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行政单位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向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事业单位是否完成了事业任务,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情况的好坏;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对其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业务活动产生的社会效果;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节约,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计。审计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组织方式、运作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检查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审计。审计预算单位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完整,各类结存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长期投资是否达到预期效益,资产的处置、处理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审计。审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账户以及账户之间违反规定相互划拨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审计。审计单位预算执行中办理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预算、改变预算用途问题;由于单位变更或行政隶属关系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划转方案,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及时办理预算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