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