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一、设立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水保【2012】358号)第十六条
二、共同审批部门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综办
三、报送材料
1.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综部门报送市水利局的申报计划文件(3份);
2.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各3份)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综部门报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和农综办。
2.受理:报送市水利局的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处组织实地核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农综办出具初审意见。
4.许可决定送达: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综办向水利局和国家农发办报送申报计划文件。
五、审批期限
区县按规定时间报送,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综办在市级初审意见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子项二: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一、设立依据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二、共同审批部门
市发改委、市水利局
三、报送材料
1.区县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报送市水利局的资金申报报告(2份);
2.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各1份)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报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2.受理:报送市水利局的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水土保持处组织实地核查,并会同规划计划处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4.许可决定送达: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利局报送申报计划文件。
五、审批时限
区县按规定时间报送,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市级审核意见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子项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审批
一、设立依据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五条
二、共同审批部门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三、报送材料
1.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部门报送市水利局的资金申报报告(2份);
2.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各1份)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2.受理:报送市水利局的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水土保持处组织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报送。4.许可决定送达: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申请文件。
五、审批时限:
区县按规定时间报送,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市级审核意见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