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径流调节可分为发电径流调节、洪水调节和为其他综合利用部门进行的径流调节。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各用户的特点,对径流调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发电径流调节。河川天然径流在年季间变化较大,在一天内则较稳定。电力用户的用电特性则相反,在年季间变化相对较小,在一天内变化较大。发电径流调节是利用水库把某些时期相对多余的来水量蓄存起来,在相对缺水时补给用以发电,以适应电力系统的需求。发电径流调节计算又叫做水能计算。
(2)洪水调节。水库为下游防洪及保坝,在汛期拦蓄洪峰,当出现与下游防洪区防洪标准相应的洪水时,使下泄流量与区间流量(当有支流加入时)汇合后不大于下游防洪区的安全泄量,以减免下游洪灾。当出现较稀遇的洪水时,允许在水库安全范围内超蓄,并加大泄量,以保证大坝安全。
(3)其他综合利用(含航运、灌溉、供水、环境保护及旅游等)径流调节。①航运要求库内或下游河道在通航季节维持一定的水位以保持航深。并要求流速和水位变率不大于某一限度,故对重要的航运河段,还要进行明渠不恒定流计算。②灌溉要求合适的取水高程,并在农作物褥灌水季节(旱季),放水灌溉。③供水(主要是城镇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要求一年各季均匀供水,并有较高的水质要求。④环境保护(含渔业等)及旅游等主要是对水位和水深的要求。
径流调节的各用户,均应有各自的保证率,一般以城镇供水最高,发电、航运次之,灌溉及其他部门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