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运作,促进职能转变,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陕西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清理规范办字〔〕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服务机构,完成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所在地各级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市的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等驻外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驻外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与驻地党政机关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络、经济协作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参加驻地有关会议,陪同或代表市领导前往驻地职能部门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
(三)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驻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四)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搜集项目投资信息,推介、引荐、服务招商项目;
(五)积极开展宣传推介工作,在驻地及周边地区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汉中,推介汉中,促进对外交流合作;
(六)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驻地组织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赴驻地开展公务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在驻地的公务接待服务工作;
(八)负责维护本市前往驻地信访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的接待服务等工作;
(九)负责对本机构占用、使用的财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
第五条驻外机构要强化招商引资职能,积极在驻地及相邻省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及时跟进线索、意向项目,协助做好我市在当地或周边省市举办、参与的各类投资促进、经贸交流活动,扩大招商引资成效。主动联系驻地及周边省市的世界强、中国强、行业强企业,以及央企、跨国公司驻华机构和各方客商,搜集整理投资意向和项目信息,对接洽谈合作项目;加强与驻地及周边省市汉商和汉中籍知名人士、商会和行业协会、投资促进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主动向客商提供招商引资咨询服务,适时介绍、组织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客商来汉中进行投资考察。有条件的驻外机构可组织开展小型定向招商活动,依靠活动平台集中招商。
第六条市经合局要加强与驻外机构的联系,将驻外机构纳入全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现专项目标责任管理;不定期向驻外机构分别派驻一名招商特派员,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工作,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将驻外机构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实务培训范围,适时安排专业培训,提高招商工作能力水平;驻外机构招商引资经费和派驻招商特派员经费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第七条各驻外机构要充分发挥对外宣传推介作用,创新推介方式,大力宣传汉中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合作项目、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招商信息,为招商引资奠定基础;加强汉中优质农产品、重要工业产品的推广力度,服务本地企业开拓高端市场,提升市场占有份额;依托汉中悠久历史文化、优越生态环境、淳朴民俗民风,讲好汉中故事,提高我市在外知名度、美誉度,吸引外地客商来汉投资兴业、旅游度假,不断扩大汉中在驻地影响力。
第四章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驻外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汉中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真做好市领导和汉中有关团组及人员到驻地办理公务的联络和接待服务工作,为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多形式、多途径为促进汉中发展搞好服务。
第九条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要发挥地处首都的优势,紧密联系中央新政策、新动向,加强与国家部委和北京市的对接,为我市领导赴京争跑项目、汇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要做好中央和北京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调研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利用首都文化资源聚集优势,主动与国内外知名人士联系对接,发挥名人效应,广泛宣传汉中,持续扩大我市对外影响力。
第十条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要紧盯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针对性、有深度、有前瞻性的信息及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要加强与驻地的交流合作,为汉中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牵线搭桥;要负责建立高效经济协作网络,利用驻地的经济、金融、贸易等区位优势,促进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招商引资等工作提供咨询、协调和跟踪服务;要及时收集当地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先进经验,为汉中加快发展提供借鉴。
第五章内部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驻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驻外机构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执行。坚持日常考评、年终考核、定期全面考核相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年终对各驻外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各驻外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汇报工作。每季度末,驻外机构应将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月中旬,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年底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印证资料。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必须在小时内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秘书长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瞒报、漏报和越级越权行事。
第十五条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应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离开驻地天以内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天以上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回岗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和超假不归。
第十六条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座谈会,年底召开驻外机构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及时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全市性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驻外机构要建立学习、办公会议、文书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党风廉政、考勤、奖惩等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并严格执行,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组织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驻外机构应严格按照市编委会批复设立机构,不得擅自设岗、违规增加干部职数。
第十九条未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借用或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驻外机构县级干部任免和管理,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驻外机构负责。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驻外机构应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管理办法,规范收入和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驻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运行基本需求,结合驻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合理申报运行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商市财政部门研究,组织制定各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各驻外机构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驻外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驻外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在机构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等机构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二十四条驻外机构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申请并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经费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驻外机构应加强会计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市政府办公室应联合市审计局每年对驻外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八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驻外机构资产属市政府所有,由各驻外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使用。驻外机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台帐,按照资产信息管理要求,纳入省级资产信息系统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资产配置,应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报批。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驻外机构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抵押和对外担保。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汉政发〔〕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驻外机构占用使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条驻外机构公用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干部职工退休、离职后半年内应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的应按约定的处罚规则和规定处理。
第九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公务活动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公务活动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报销有关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三十三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由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接待任务审批表》或者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不同批次能够合并的要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规定,并依据《汉中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定点饭店或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第三十五条驻外机构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对公务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驻外机构党团及工会组织;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埋头苦干、务实奉献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十七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驻外机构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初与驻外机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党风廉政工作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驻外机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