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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汉中市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推动房地产、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租赁住房项目是指专项用于向社会出租的住房项目

汉中市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推动房地产、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租赁住房项目是指专项用于向社会出租的住房项目,不含与其同步建设的其它类型项目。

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

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 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全市范围内4A级以上景区的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全市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是全市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规、环保、旅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以及全市范围内涉及4A级以上景区的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经同级建规、国土部门联审,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规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提前预留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六条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直接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对涉及4A级以上景区的县区可根据景区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直接投资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规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允许民营和私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租赁住房;允许将经过改造具备居住功能和使用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现有空置房作为租赁住房。

第七条租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以及成规模的文化旅游景区、康养基地、或高端人才聚集区建设。

第八条租赁住房项目确定后,由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建规部门联合下达同意项目建设的批文,由建规部门选址并预先下达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第九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租赁住房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受市县住房管理部门委托,本级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全面开展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满足“环境影响登记表”条件的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 扶持酒店式公寓建设

第十二条酒店式公寓属于租赁住房的一种特殊类型,是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由经营单位统一提供酒店式管理和服务的综合型住宅体,其主要用于满足辖区内旅居、康养、高端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十三条市建规局牵头,会同市国土局、旅发委等部门,依据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以及全市范围内涉及4A级以上景区酒店式公寓的需求情况,制定全市酒店式公寓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市旅发委参照国家标准拟定酒店式公寓必备项目标准,供相关县区及市建规局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参考,同时对建成后的酒店式公寓动员其申报为旅游星级酒店,并根据标准加强对已评定为星级酒店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住房管理、国土、建规部门在下达同意建设酒店式公寓项目批文时,应注明此项目为“酒店式公寓”。

第十六条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要在环境优美,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紧邻文化旅游景点、康养基地、高端人才聚集区,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政企联建的方式,集中建设酒店式公寓。全市范围内有4A级以上景区的县区,要根据景区发展需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政企联建方式,集中建设酒店式公寓。

第十七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建成栋的酒店式公寓。鼓励民营和私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酒店式公寓。鼓励将企事业单位空置的商品住房、公房改造成酒店式公寓。

第十八条对酒店式公寓项目建设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汉台区、南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以及其他县涉及4A以上级景区项目,市财政按照所建公寓每套(间)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当公寓套(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时,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助;当公寓套(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时,按每套(间)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每套(间)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

滨江新区所属项目,市财政按照上述面积核定标准,给予每套(间)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

奖补资金在项目主体竣工验收达标后1个月内兑现。

第十九条引导家庭(个人)在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全市4A级以上景区周边,依托丰富的旅游、教育以及康养等资源,通过购买、租赁的方式收集库存商品房、个人持有的空置住房发展农家小院、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非标住宿业态。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及引领示范作用,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至少各发展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居民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与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第二十二条 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住房管理部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搭建本级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实现住房租赁监管、监测分析一体化,以及政府公共住房服务、租赁企业服务和市场服务资源共享,为市县政府完善租赁住房制度,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运行监测体系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三条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政策,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对承租纳入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交易平台管理的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承租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支付使用比例。

第二十四条 执行全省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2号)对于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住房规模在40套(间)及以上的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城建档案咨询服务费、土地交易佣金,减免20%收取防雷技术服务费,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由租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与供电工程建设企业依法签订《供电工程建设协议》确定。

(二)住房规模在40套(间)及以上的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其中首次缴纳价款应为总额的50%,余下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第二十八条对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具体如下:

(一)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在投资、开发、运营等环节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解决方案。

(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开具各类银行保函,以减轻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企业的资金负担。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和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落实公共服务保障。非本地户籍的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依据居住证明,同等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住管局依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牵头修订2005年4月,市住管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全市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开展。

第三十一条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秩序。参照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发挥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作用,逐步实现租赁市场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房屋改建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由改建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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