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编制思路
重污天气应急预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按照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和《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 〔2017〕231号)要求,对《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汉政办函〔2017〕10号)进行修订。
1.5 预案体系
《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汉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下级预案包括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市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并落实联络员,负责接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并报送应急情况。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汉新区管委会、滨江新区管委会、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办、汉中市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办分管副主任兼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对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全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市委宣传部:指导制订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倡导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清洁能源保障工作;督导电力行业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委: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工业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督促监管企业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落实应急响应工作。
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
市公安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机动车禁限行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户外大型活动管控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联合交通部门设立煤炭检查卡点严禁煤炭入城;联合住管部门督导渣土车、砂石车严禁上路。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建规局:负责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工作。
市住管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渣土砂石运输、城市道路保洁、裸露地面覆盖等扬尘控制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控制措施;取缔和查处沿街叫卖的流动煤炭销售车和隐蔽煤炭销售点。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城市运营车辆尾气控制和国省干道扬尘治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做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联合公安部门设立煤炭检查卡点严禁煤炭入城。
市农业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秸秆禁烧督查督导工作。
市水利局: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地、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气象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就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出建议并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
市商务局:负责老旧车回收拆解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市卫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的监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煤炭和燃油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工商部门查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销售行为,配合环保部门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配合工商部门实施“禁燃区”内煤炭经营场所取缔关停和“死灰复燃”查处工作。
市食药监局:会同住管、工商、环保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停业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实施“禁燃区”内煤炭经营场所取缔关停和“死灰复燃”查处工作,严防已关停搬离煤炭销售场所“死灰复燃”和存在隐蔽煤炭销售点;配合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报预警并会同环保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抓住有利时机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政府督查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县区、跨部门应急协调。
汉中供电局:配合发改部门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的电力保障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物来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承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条件进行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承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信息宣传组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3 监测和预报
3.1 监测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当预报有重污染天气过程时,应加密监测预报。
3.2 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
省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省气象局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构成了省级重污染天气预报系统。我市将加强环保、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参考省级重污染天气预报系统综合预测结果,并依据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3.3 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全市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预测。根据实际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相关县区对未来全市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趋势进行会商预测。区域红色预警期间,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每日应开展2—4次会商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预警组应对发生在其他市区、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 预警与响应
4.1 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的历史数据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将我市划分为两个污染控制区。
重点区: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航空智慧新城。
一般区:宁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4.2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黄色(III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Ⅳ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III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I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3 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3.1 预警启动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监测频次,及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AQI>200),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达到蓝色(Ⅳ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大气办。
达到黄色(III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III级)预警信息,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大气办。
达到橙色(Ⅱ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Ⅱ级)预警
信息,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大气办。
达到红色(I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市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I级)预警信息,并启动I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大气办。
4.3.2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I级)预警降级为黄色(III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降级为蓝色(Ⅳ级)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达到蓝色(Ⅳ级)预警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Ⅳ级)预警解除信息,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大气办。
达到黄色(III级)预警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III级)预警解除信息,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大气办。
达到橙色(Ⅱ级)预警降级或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Ⅱ级)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大气办。
达到红色(I级)预警降级或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市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I级)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大气办。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分区
应急响应区域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划分,分为重点区和一般区两个应急响应区。其中,重点区包括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航空智慧新城;一般区包括宁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4.4.2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蓝色(Ⅳ级)预警、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红色(I级)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4.4.3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预警启动时,同时启动Ⅳ级、Ⅲ级、Ⅱ级响应,重点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红色(I级)预警启动时,同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全市各县区(重点区和一般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4.4.4 应急响应措施
4.4.4.1 Ⅳ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并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县区级预警,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大气温0℃以上的洒水喷雾降尘范围,出动辖区所有保洁车辆,在常规作业基础上进一步加密频次、不间断作业。
(3)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即: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钢铁产能限产50%左右,冶炼企业限产40%左右,焦化企业限产30%左右,火电企业限产20%左右。
(4)公安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4.4.4.2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并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县区级预警,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大气温0℃以上的洒水喷雾降尘范围,出动辖区所有保洁车辆,在常规作业基础上进一步加密频次、不间断作业,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
(3)环保部门对重点涉气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环境监察,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即: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钢铁产能限产60%左右,冶炼企业限产50%左右,焦化企业限产40%左右,火电企业限产30%左右。
(5)建规部门负责督促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所有建筑工地土石方开挖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督促严格落实“6个100%”措施。
(6)住管部门负责督促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迁工程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督导所有渣土车、砂石车严禁上路;禁止树叶、垃圾焚烧、明火烧烤等行为。
(7)水利部门负责对砂石场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其落实扬尘防范措施,严防各砂场道路出入口出现砂石物料撒漏现象。
(8)公安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从严查处 “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联合住管部门督导所有渣土车、砂石车严禁上路。
(9)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设立煤炭检查卡点,严禁煤炭运输车辆入城;住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采用三轮车、农用车沿街叫卖的流动煤炭销售车和隐蔽煤炭销售点进行取缔和查处。
(10)食药、住管、工商、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严查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行为。
(11)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4.4.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并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等)免费或优惠补贴政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启动县区级预警,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大气温0℃以上的洒水喷雾降尘范围,出动辖区所有保洁车辆,在常规作业基础上进一步加密频次、不间断作业,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
(3)环保部门对重点涉气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环境监察,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即: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钢铁产能限产70%左右,冶炼企业限产60%左右,焦化企业限产50%左右,火电企业限产40%左右。
(5)建规部门负责督促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所有建筑工地土石方开挖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等施工作业;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督促严格落实“6个100%”措施
(6)住管部门负责督促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迁工程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督导所有渣土车、砂石车严禁上路;禁止树叶、垃圾焚烧、明火烧烤等行为。
(7)水利部门负责对砂石场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其落实扬尘防范措施,严防各砂场道路出入口出现砂石物料撒漏现象。
(8)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在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除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50%。具体规定: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9)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设立煤炭检查卡点,严禁煤炭运输车辆入城;住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采用三轮车、农用车沿街叫卖的流动煤炭销售车和隐蔽煤炭销售点进行取缔和查处。
(10)食药、住管、工商、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严查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行为。
(11)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4.4.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并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等)免费或优惠补贴政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启动县区级预警,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大气温0℃以上的洒水喷雾降尘范围,出动辖区所有保洁车辆,在常规作业基础上进一步加密频次、不间断作业,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
(3)环保部门对重点涉气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环境监察,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即: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钢铁产能限产70%左右,冶炼企业限产60%左右,焦化企业限产50%左右,火电企业限产40%左右。
(5)建规部门负责督促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所有建筑工地土石方开挖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等施工作业;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督促严格落实“6个100%”措施
(6)住管部门负责督促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迁工程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督导所有渣土车、砂石车严禁上路;禁止树叶、垃圾焚烧、明火烧烤等行为。
(7)水利部门负责对砂石场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其落实扬尘防范措施,严防各砂场道路出入口出现砂石物料撒漏现象。
(8)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在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除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50%。具体规定: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9)公安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从严查处 “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联合住管部门督导所有渣土车、砂石车严禁上路。
(10)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设立煤炭检查卡点,严禁煤炭运输车辆入城;住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采用三轮车、农用车沿街叫卖的流动煤炭销售车和隐蔽煤炭销售点进行取缔和查处。
(11)食药、住管、工商、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严查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行为。
(12)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4.4.4.4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并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力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大气污染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生产的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等)免费或优惠补贴政策。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启动县区级预警,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大气温0℃以上的洒水喷雾降尘范围,出动辖区所有保洁车辆,在常规作业基础上进一步加密频次、不间断作业,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
(3)环保部门对重点涉气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环境监察,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即: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钢铁产能限产80%左右,冶炼企业限产70%左右,焦化企业限产60%左右,火电企业限产50%左右。
(5)建规部门负责督促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所有建筑工地土石方开挖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等施工作业;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督促严格落实“6个100%”措施。
(6)住管部门负责督促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迁工程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督导所有渣土车、砂石车严禁上路;禁止树叶、垃圾焚烧、明火烧烤等行为。
(7)水利部门负责对砂石场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其落实扬尘防范措施,严防各砂场道路出入口出现砂石物料撒漏现象。
(8)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在主城区实行所有机动车(除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外)限行工作,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9)公安部门负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从严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联合住管部门督导所有渣土车、砂石车严禁上路。
(10)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设立煤炭检查卡点,严禁煤炭运输车辆入城;住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采用三轮车、农用车沿街叫卖的流动煤炭销售车和隐蔽煤炭销售点进行取缔和查处。
(11)食药、住管、工商、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严查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行为。
(12)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进入全市应急响应状态时,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主体责任,着眼当前狠抓“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措施落实。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学校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6 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天气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预警、响应、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站、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6 监督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具体承担,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停产限产、道路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工地涉土作业停工、渣土车停运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年终考核。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停产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6.2 公众监督
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工地涉土作业停工、渣土车停运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制度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 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7.4 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持续做好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全市各级政府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报备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本行政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汉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0 附录
名词解释:
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 重污染天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 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