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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制定适宜本区域实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托第三方机构,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五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按需取食、节俭用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各县区要支持本区域内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建立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系统。现阶段分为两个层次实施。当前,按照陕西省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关于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8﹞405号)要求,在全市所有餐饮单位推广安装使用油水渣分离器,处理后的固体餐厨废弃物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置,液体餐厨废弃物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置,废弃油脂由专业公司统一回收处置;同时迅速启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尽快实现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牵头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县区(管委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能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和台账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编制辖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餐厨废弃物流向监督管理,依法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销售餐厨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条 农业部门负责对本市生猪场(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油水分离装置、未按照规定建设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需财政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作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第十五条 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医院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施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行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信誉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置费。餐厨废弃物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市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建立电子台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禁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二)餐厨废弃物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

(三)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四)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在规定的收集时间内交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在当日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政府许可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三)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不得添加与餐厨废弃物无关的任何物质。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和外溢污水,并保持收运设备和工具完好、整洁、卫生。

(五)定期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六)餐厨废弃物收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统一标识,并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及监控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其运行良好;计划性检修、维护应按年(季)度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突发性故障(事件)应及时书面报告。

(二)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三)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收运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置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六)定期将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回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的,由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外溢污水,或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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