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内容
汕府〔2014〕81号
关于清理整治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为保护我市饮用水源和维护江河堤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韩江、榕江、练江、濠江及其支流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码头、亭台、竹棚(房)屋以及河砂、煤炭、水泥、石灰输送带等属建(构)筑物,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对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其建设者或使用者应于2014年8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