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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制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核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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