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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评审工作经费每届安排5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