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对《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纸质或者电子介质,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将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通过承包地流转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