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85 作者:佚名
导读: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对《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对《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纸质或者电子介质,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将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通过承包地流转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