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抓住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结合我省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从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人员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作了规范,其中有不少新的亮点。
首次细化规定缺陷农业机械召回
【现状】近年来,在各种利好因素的强力拉动下,我国农机市场呈现出的良好发展势头。但一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片面追求数量,导致农民对农机产品的质量投诉日趋递增。由于各种农机具每年使用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天,一旦在播种、收获季节出现问题,即使厂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农民一年的收益,因而迫切需要对“问题农机”的处理加以规范。
【对策】为了保障农业机械的质量,条例对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确规定了三项制度,即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和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查验证明文件制度、向购买者说明义务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同时,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作了规范,明确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维修保证期的规定,在核准的维修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
对遇到的缺陷农业机械,条例首次细化规定了召回制度,设计了四条处理路径:一是主动召回,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二是行政监管,明确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是召回处理,明确对实施召回的缺陷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四是不召回的后果,规定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从而在法律制度上预防“问题农机”大范围损害农民权益现象的发生。
免费实地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现状】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数量的快速增长,农业机械作业领域的不断拓宽,操作人员的大量增加,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数量呈上升态势。据初步统计,到2012年底,全省拥有各种拖拉机110万台,各类配套农机具300多万台套,联合收割机11.8万台,插秧机近10万台,而2006年-2012年间,全省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7000多起,死亡2837人,受伤5000多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
【对策】农业机械事故频发,除了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很好落实操作安全制度,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的原因外,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率偏低有密切关系,这就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规范:一是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规定除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检查,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以方便农民群众为原则,着重强调了实地进行安全检验,如通过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定期安全检验方案或计划,在乡村设立检验点、入户检验等方式送检下乡,确保实地安全检验工作落到实处;明确了实地安全检验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并授权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二是规定安全检验周期,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的,由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其所有人参加安全检验。三是规定不安全检验的后果,也这是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由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其证书、牌照。
着力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现状】农业机械操作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当前,有相当多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都未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操作技能大都通过“老子带儿子”、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获得,文化水平也参差不齐,普遍缺乏农业机械操作的理论知识,这就给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对策】为了切实提高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安全、规范的操作水平,条例首先明确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应当领取操作证件,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根据就业和自身职业发展需要参加相关的技能培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强调,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了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和提供安全信息服务职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指导基层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业机械从业人员提供信息服务。
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现状】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所发生的事故独占鳌头。目 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职权,但没有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事故处理权等,而是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这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违法行为有检查权,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违法行为有处罚权,容易出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的脱节,给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带来疏漏。
【对策】为了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无缝衔接,条例通过三个层面完善了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操作证件发放的信息,实行信息共享。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供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违法信息,实行信息共享。三是明确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予通过安全检验,从而共同筑牢安全监管协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