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14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村公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农村公路事业,事关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近年来,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农村公路发展,我省农村公路密度、技术等级、养护管理、运输服务水平都处于全国前列,农村路网更畅通,农村物流更便捷,农民出行更便利。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缺口较大,管理养护体制机制不尽完善,道路安全存在诸多隐患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理顺职能分工,加大政策支持,解决农村公路发展瓶颈,根据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委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了解起草准备情况,并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0月下旬,我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赴常州金坛、南通如皋两地进行立法调研,召开由当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实地进行了考察。同时,还书面征求了部分县级人大财经委、部分省人大财经预算专业代表小组成员,以及长三角两省一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我委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基础较好,针对性较强,但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明确农村公路范围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贯穿条例草案通篇,对于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内容至关重要,应当在总则中对农村公路范围首先予以界定,以使条例适用范围更加明确。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关于农村公路的定义调整到第二条之后,作为第三条。
二、明确农村公路信息化主体责任
推进农村公路信息化,是提升农村公路发展水平的重要路径。条例草案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作了规定,但比较含糊,不够明确。有必要强化省级统筹和主导作用,避免信息孤岛,促进信息共享,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为此,建议在该条中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完善治理超限超载规定
超限超载运输严重损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治超的总体要求、源头治理、动态检测作了规范。建议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之前增加一条,明确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和承运人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有效防止超载、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限高限宽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对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超载超限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增加有关养护队伍建设的规定
随着我省农村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长,现有的基层养护力量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充分调动沿线村(居)民的积极性,参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沿线村(居)民委员会有序组织村(居)民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村(居)民养护队伍。农村公路保洁、绿化等日常养护项目,可以交由沿线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具体实施。”
此外,条例草案中有些条款的内容、文字表述还需要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