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各地区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必须坚持立法引领,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体系,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
二是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农村公路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省委娄书记要求着眼全省乡村振兴大计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系统谋划、创新举措、统筹推进,确保我省“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截止2018年底,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14.2万公里,“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与交通强省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要求相比,农村公路通达程度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升,亟需通过立法,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特色致富路”“平安放心路”“美丽乡村路”“美好生活路”。
三是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第一,需要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公路法》规定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但未涉及村道;其他法律法规对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也没有明确规定。第二,需要建立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部分地区管养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无法满足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需要。第三,需要更严格措施解决农村公路安全问题。目前,部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还不完善,危桥改造还需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比较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8年开始《条例》立法前期工作。2018年9月-2019年3月,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起草了《条例》初稿,开展省内外调研,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和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4月-6月,组织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与部分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进行座谈调研。结合征求意见和调研情况,对《条例》进行多轮修改。2019年7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
2019年7月18日,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和修改后,三次向省有关单位以及13个设区的市、3个省直管县(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赴南京市六合区、淮安市洪泽区进行座谈、实地调研。2019年10月16日,省司法厅组织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召开了最后一次立法协调会,并根据会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相关条款再次进行推敲和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报送省政府。
2019年11月5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调整范围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调整范围:一是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将调整范围界定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及其相关工作,并设四个专章予以规范,有关规划内容纳入相应专章。二是界定农村公路定义。明确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要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按规定命名、编号。三是对农村地区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桥梁、隧道,以及与城市道路共用线的农村公路的管理、监督职责,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农村公路工作职责分工
坚持问题导向,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工作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履行主体责任,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保持一致。二是明确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乡道的管理和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管理。四是明确开发区范围内农村公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
(三)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创新举措
一是加强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明确农村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确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资金保障责任,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投入,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适时调整。二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规定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并同步建设必要的交通运行监测、公交站(亭)、停车区等服务和管理设施;城市道路共线段农村公路,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三是创新村道涉路施工管理方式。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传统的涉路施工许可管理模式,规定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四是明确农村公路运营要求。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扶持农村公路运营,满足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乡村旅游等需要,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支持农村公路运营的具体举措。
(四)关于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
针对农村公路存在的安全问题,《条例》突出了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加强安全监管和教育。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线路等监管,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二是加强安全设施防护。要求定期排查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反光镜、减速带等设施。三是加强桥梁安全管理。要求对农村公路桥梁定期检查检测,对危桥及时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