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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县乡筹集、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县乡筹集、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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