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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内容解读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农村水利条例的调整对象包括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和农村供水,但是国务院有农田水利条例,我省也有河道管理条例和城乡供水条例,为什么这次要制定专门的《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农村水利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农村水利是支撑、服务、保障“三农”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供水安全,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新形势下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城镇化、工业化的

农村水利条例的调整对象包括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和农村供水,但是国务院有农田水利条例,我省也有河道管理条例和城乡供水条例,为什么这次要制定专门的《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农村水利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农村水利是支撑、服务、保障“三农”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供水安全,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新形势下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村水利涵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不仅包括农田灌溉排水设施,还包含面广量大的农村河道和农村供水设施,不仅关系到粮食安全,还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饮用水安全。尽管国家层面有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我省也有专门的河道管理条例和城乡供水条例,但是没有针对农村水利的专门法规,导致农村水利的建设、管理、运营、保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度空白和监管漏洞,法治保障不到位影响了我省农村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规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一直以来,江苏都比较重视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多年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发挥长效机制的作用。与此同时,我省多年的农村水利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投入不够稳定、管理不够到位、机制不够健全等,导致全省的灌排工程体系、防洪除涝能力、农村供水保障、生态河道建设等与乡村振兴的需求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另外,近几年,特别是机构改革后,中央和省委对如何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发展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贯彻落实。这次我省制定出台农村水利条例,就是立足专门规范农村水利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的定位,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新时代农村水利发展的最新要求和实施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对现有的农村水利法规进行系统梳理,查漏补缺,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合理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水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快我省农村水利事业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

规划建设好农村水利是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水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例在保障和促进农村水利的规划建设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规划是建设的基础,而建设好又是管护运营好的前提。规划建设作为农村水利的核心环节和关键程序,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为了提升农村水利的规划建设水平,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着力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条例规定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水旱灾害防治、农业生产需要、农民生活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规划,并与本地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同时规定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开展以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以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为对象的前期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编制的主要依据,还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征求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农民代表和新型经营主体等各方意见。另一方面严格确保规划落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的实施,根据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规定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推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制度,要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计量、监测、信息控制等管理设施和巡检道路、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村水利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资料,管护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便利,条例在强化监管和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刚才赵主任讲到了规划建设的重要性,我很认可,如果规划建设不到位就会给后续的管护带来很多问题,将矛盾后移,所以规划建设的关口一定要把好。但是,后期的管护同样很重要,有句话说“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这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说建设到位是毕其功于一役,那么后期的管护就需要绵绵发力,久久为功。为了将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做好,条例在强化监管和保护方面也作了许多规定。在农村河道管养方面,推行农村河道与道路、绿化、保洁、公共设施综合维修养护模式,推进农村河道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同时强化水面率控制,规范水系调整要求,规定因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农村河网水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安排先行建设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在农田水利管养方面,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明确了灌区管理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主体对干渠、支渠、末渠等不同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职责,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养分离等方式,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在农村供水管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供水工作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明确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运营单位,要求供水单位保证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供水,同时着重强化水源地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并对乡镇水厂关闭后的水源地是否作为应急之用作了区别规定。

农村水利的建管养运离不开政府的全面统筹、不同责任主体的通力协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例在服务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将军难打无兵之战。农村水利的监管运营既需要土地、资金等要素的供给,也需要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等不同主体各司其职,协作服务,通力保障。为了解决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要素投入和服务保障问题,条例在相关方面作了许多规定。一是进一步健全了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灌区管理单位等为主体,以灌溉试验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水利专业化管护单位、村级水管员为补充的水利服务体系,并明确了各类组织的具体职责。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农村水利发展的要素保障,规定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资金,足额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以奖代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落实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农村灌溉排水和农村供水的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三是进一步突出了对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事业的引导,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导农民筹资筹劳、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相关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的业务指导,培育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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