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一条 单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物业产权人(政府机关或物业产权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